全国空降同城服务_全国空降同城免费服务_全国空降24小时服务联系方式

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教育
2020-05-15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案例二:投资咨询求诸专业机构,信息来路不明多为陷阱

李某是一名投资者,在某网站看到一款炒股软件,声称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时点。李某拨打网站上的热线电话,电话客服非常热情地向其介绍了该软件的炒股业绩,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6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3个月。但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差别巨大,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为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风险提示:

荐股软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优秀的荐股软件可以使投资者及时掌握比较全面的投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专业投资建议。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销售和使用荐股软件相关法规不熟悉的事实,用虚假的“荐股软件”欺骗消费者。其推销虚假“荐股软件”时往往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功能,甚至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欺骗投资者的目的。还有不法分子声称荐股软件只是工具,还需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由专家进行指导,进一步欺骗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事先了解或查询销售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资料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2020-05-15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案例一:假冒公司名义,非法荐股诈骗

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电话,称其是中金公司员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账户存在亏损,中金公司可以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出于对中金公司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此后,金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但是,张某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中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产生疑心的张某致电中金公司咨询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多用与真实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类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来实施诈骗。投资者对此类荐股电话和来访要提高警惕,通过查询工商执照、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等途径核实对方身份,防止上当受骗。

资料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2020-05-15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

(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

(2)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QQ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QQ群,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8)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等形式,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非法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账户和开设子账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应注意哪些要点?

1.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可通过登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或前往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验证“山寨”证券公司的真实性,不要将钱打入“山寨”网站上预留的个人账户中。

2.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视股评“老师”多数口才很好,形象也不错,“表演”也很生动,多在早盘和夜间活动,但其并非真正的投资专家,不具备从事相关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甚至缺少基本的证券知识。投资者应警惕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股评“老师”的劝诱,不要轻易泄露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对陌生的荐股来电亦应提防。投资者发现此类不规范荐股行为的,可及时向广电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3.投资者使用荐股软件时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等广告语所蛊惑。

4.投资者不可盲目轻信所谓的“私募基金”和“内幕消息”,更不可相信“屡荐屡中”的宣传,严防受骗上当。

5.“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

6.投资者对于来电、来访声称可以提供专业证券服务的人员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可以通过监管机关网站查询人员资质或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问询,核实相关人员、机构的身份和资质,防止上当受骗。

7.骗子经常伪装身份,不敢直接面对投资者。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就近找熟悉的证券营业场所或有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对不敢面对面交流的“老师”“专家”“名人”要提高警惕。一旦发觉上当受骗,投资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8.投资者接受证券服务应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提高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的意识,克服急于获利或期盼暴富的心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防止掉进不法分子的“代客操盘”陷阱。

资料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2020-05-15
常见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问答

1.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答: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涉及面广、期骗性强、危害性大、蔓延速度快,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毒瘤。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

一看业务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投资者如想知道某家公司的股票是否获准公开发行,可以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查询;如想知道某家公司或其人员是否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二看宣传方式。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但是,不法分子较多采用夸张、煽动的宣传用语,如往往以“拥有内部消息”“股神”“推荐黑马”“涨停股”等说法或通过发布虚假的交易记录、投资者汇款截图营造赚钱假象等吸引投资者。

三看汇款账号。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使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而不法分子通常会编织各种理由,要求投资者将资金存入所谓“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在投资过程中,如发现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机构名称不符,投资者一定不要向其汇款。

四看互联网网址。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站网址。而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由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此外,还有部分不法分子没有专门的公司网站,而是利用微博、微信、QQ、网络黄页等招揽业务。对此,投资者要提高警惕,不要登录和相信此类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


2.有家公司经常在收盘后向我发送诸如“今日安排客户建仓某某股票,明日早盘强势拉升获利出场”的信息,其推荐的股票确实涨了,但成为会员后再推荐的股票就经常下跌,导致我损失严重,公司还要求我再交钱升级成为VIP客户,提供一对一专家指导,我是不是被骗了?

答:投资者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很可能被骗了,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网站的论坛、股吧、博客、微信、QQ群等作为营销平台,通过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招揽会员或客户,从事推荐股票、代客理财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此类活动经常以推荐黑马股、涨停板股票为噱头,吸引投资者成为会员、缴纳会员费,其提出升级成为VIP会员,一对一指导只是想获取更多非法收入的营销手法而已。证券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如果有人向您保证成为会员后一定能赚钱,那是在“忽悠”您,请您千万不要听信其宣传,以免蒙受损失。


3.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为使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查处,尽可能挽回损失,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映。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便于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摘编自中国证监会投保局、打非局《打非清整问答》


2020-05-15
新《证券法》“国家安全”知识投资者十问十答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和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金融安全的关键,是要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和健全金融法治,实现金融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贯彻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精神,从全面深化改革、防控市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基础性制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全面夯实了金融安全的法治根基。

一、全面推行注册制,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安全

1.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注册制与国家安全是什么关系?

通过不断深化改革,破除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经济社会长远健康发展,是实现国家安全的根本举措。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是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部署以来,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一直朝着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定推进。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揭开了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改革序幕。新《证券法》在总结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方向和要求,充分体现了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意志。

证券发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全面增强市场包容性,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能力,从而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

2.新《证券法》如何对证券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

新证券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第一,在发行条件设置上,将企业发行上市融资权放在首位。一方面切实增强发行条件包容性,将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改为持续经营能力,尚未盈利甚至尚未产生营业收入的企业也能发行上市;另一方面着力提高发行条件透明度,将较为原则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发行条件,精简为更客观、更容易判断的具体情形,减少隐性门槛和实质判断;同时,取消债券发行的净资产、累计余额比例、利率上限等硬性指标,简化债券发行申报要求,大幅降低债券融资门槛。

第二,在信息披露要求上,着力于让企业真实、完整、准确呈现市场选择判断所需要的重大信息。更加强调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求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将原来发行条件中需要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为市场自主选择提供必要的基础。

第三,在注册模式设计上,明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注册主体,履行注册职责。在此基础上,明确证券交易所等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承担发行注册中的审核职责,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为实践中采取行政机关负责注册、自律机构负责审核的注册模式,提供了法律空间。

第四,在主体责任配置上,重构市场各方职责配置。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要求;建立了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令购回制度;强化了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把关职责;在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下,加强了发行承销环节的合规约束。

第五,在配套实施机制上,统筹完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的基础制度。在信息充分披露和市场有效约束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退市制度及时清理不再适合继续上市的企业,保持出口畅通;同时完善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配套制度。

3.新《证券法》在对外开放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创新与开放的中国资本市场,有助于抵御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新《证券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相关制度安排。

其一,将存托凭证纳入法定的证券品种,夯实了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制度框架。

其二,调整了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交易的监管制度,将“经中国证监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批准”改为“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适应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和双向开放不断深化的现实需要。

其三,完善了境内外多地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在境内同时披露。

其四,规定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还对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了完善。

二、防控市场风险,构筑交易安全底线

4.新《证券法》在完善基础性交易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力完善基础交易制度,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其一,完善禁止性交易制度。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增加操纵市场情形,新增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制度,扩展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主体范围。

其二,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其三,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的停复牌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四,规定程序化交易制度。明确程序化交易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向交易所报告,以保障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5.新《证券法》就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风险防控职能作了哪些规定?

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是证券交易所的核心职能之一。新《证券法》适应市场风险防控的需要,丰富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措施。

其一,明确证券交易所风险监测的职能,要求交易所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

其二,细化了证券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相关措施,丰富了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防控的工具箱。

其三,规定证券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的善意监管免责原则,即非因重大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新《证券法》在丰富监管机构风险防控措施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新《证券法》充分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借鉴境外市场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方面的制度和实践,对证券监管机构的风险防控职责、措施作了进一步充实、强化。

其一,列入证券监管目标和职责。将“防范系统性风险”纳入证券监管目标,将“依法监测、防范和处置证券市场风险”增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二,完善监管执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增加报送文件和资料措施,将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纳入扣押范围,允许查询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扩展冻结查封、和限制交易的批准主体范围,延长了相关实施时限,增加通知实施边控的措施。

其三,规定了专项的行政监管措施。规定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其四,完善了其他监督管理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三、加强投资者保护,切实维护投资安全

7.新《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规定了哪些“硬核”措施?

资本市场运行以投资者参与为基础。没有投资者,资本市场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好投资安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体现。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一部《证券法》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之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和宗旨,贯彻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

新《证券法》基于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在原《证券法》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性保护,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硬核”措施,例如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股东权利征集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赔付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制度、以“声明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等。

8.新《证券法》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完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严打证券欺诈行为,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安全的基础性制度。新《证券法》按照这一原则,全面提高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成本。

其一,全面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对欺诈发行行为,最高可处罚款从原来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款从原来的六十万元提高至一千万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的,分别处以最高二千万元或者一千万元的罚款。

其二,完善细化相关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将保荐人、承销商的责任人员也纳入连带赔偿责任范围,新增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不履行公开承诺等的民事责任制度。

其三,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措施。创造性地引入欺诈发行上市责令购回、先行赔付和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等三项有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机制。

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实体经济安全

9.新《证券法》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发展动能的“转换器”。长期来看,上市公司质量制约着资本的形成效率和运营效果,决定了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体现着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有助于全面促进实体经济安全。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础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其一,更加强调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对于发行上市及持续监管环节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明确了充分、及时、简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

其二,扩充义务人范围和具体披露事项。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做出公开承诺的主体,都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增加和细化了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范围,完善了定期报告制度,扩大了董监高信息披露保证责任范围。

其三,建立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将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纳入规范范围,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外,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一致性等要求。

其四,确立公开承诺披露制度。为了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遵守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其五,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披露规范。新增持股达到5%后每变动1%应当披露和违规增持股份限制表决权的规定,在权益变动披露报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和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两项内容,对收购要约变更作出限制性规定,取消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行政许可,延长收购人的股份持有期限。

10.新《证券法》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上交所在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针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挑战,在遵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实五部委通知和证监会规定,做出适应性的监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

其一,优化科创板审核工作。放宽审核时限,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正常推进受理和审核,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即报即受理,组织熟悉生物医药行业的专业审核人员集中攻关、快速审核。通过审核系统在线办理业务咨询并简化咨询流程,响应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其二,优化发行承销服务。及时调整待发行与发行中企业发行日程,鼓励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研究创新服务方式,拟通过线上直录播方式举办上市仪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其三,优化信披监管和服务。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限售股份上市、债券付息兑回等相关公告及业务梳理,对相关业务事项作了衔接安排。针对受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审计难以正常开展,导致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的情况,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确实因疫情影响难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司,允许延期披露,原则上应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同时,落实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

其四,加强上市公司风险排摸。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复工复产情况,了解疫情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了解未能复工复产的原因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上市公司主要面临的复工难、物流不畅、资金流等压力,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方案。同时,严密关注二级市场波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对濒临退市公司的风险因素予以重点关注,对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类型化问题进行密切跟踪,对股票质押等可能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风险进行排查。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05-15
5.15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国证监会决定将每年5月15日定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动员各类资本市场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强化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各方关心、共同行动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2019-12-03
“证券期货投资风险警示”案例四

王女士接到NX公司的推销电话,称公司老板掌握新三板挂牌公司XA公司股票转板的内部消息,知道该公司业绩优异,准备去证监会申请IPO,在交易所主板上市。目前该公司有内部渠道可以帮忙开立证券账户购买这家挂牌公司股票,只要现在成为XA公司股东就可以坐等上市后盈利。由于王女士实际上达不到新三板股票投资者的条件,但在利诱下还是向NX公司支付了两万元用于准备开户所需的虚假资产证明材料。其后,王女士出资二十万,NX公司为其垫资凑齐500万元,出具了银行资产证明,NX公司告知王女士去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时如证券公司提示风险并询问开户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愿、资料是否属实时均要回答“是”,王女士完全洗脑般地遵照执行。开户后,NX公司随即抽走垫资。王女士在买入XA公司股票后发现该公司实际业绩惨淡,公司股票并无交易量,根本不是NX公司之前宣传的样子。

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以上;(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历。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若自身条件不符合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请不要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2019-12-03
“证券期货投资风险警示”案例三

陈大爷是一个老股民,喜欢和人谈论炒股心得,某日,其加入了一个名为“高手投资交流”的微信群。群里有不少活跃用户以“老师”的身份自居,传授投资技巧。在大盘行情不好时,老师们常在群里宣称目前在股市赚不到钱,投资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可以获得快速高额回报。陈大爷在快速高额回报的利诱下通过“老师”发送的链接登录“FT期货交易平台”网站,网页显示公司是在境外注册的“RF期货公司”大陆总代理,境外可以交易的指数、期货、黄金、白银等产品均可在该平台上操作,而且平台还提供专家特别指导等服务,投资者仅提供身份证和银行账号即可开通交易,交易非常简单快捷。但陈大爷交易一段时间后发现本金有去无回,那些所谓的老师微信都无法联系上,查询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转出显示为“消费”,自己的钱都不知道去向何处,这才发现自己陷入了所谓的外盘期货交易诈骗活动中。

提示: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大量所谓外盘交易平台网站未经ICP备案,网站托管在境外服务器,境内投资者通过此类平台参与境外期货等交易,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外盘期货能赚大钱”的宣传,不要参与“外盘期货”交易,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2019-12-03
“证券期货投资风险警示”案例二

朱某自称股票大师、网络大V,在“DS财经直播平台”直播间内进行股票直播,经常用抓涨停板、荐牛股的方式向收看直播的股民展示实力。钱女士观看朱某的直播后心动不已,便加入了朱某在直播间里公布的“高端股票交流群”。在微信群内,朱某会时不时地“免费赠送牛股”,有时也发送一些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期间微信群内还有不少群友纷纷踊跃发言表示感谢朱大师推荐让他们连续获得涨停板。此时朱某提出可以缴纳会费成为VVIP获得长期、独家的牛股推荐,获利后按照五五分成的方式分红。钱女士认为不能错失获得独家牛股、内幕消息的机会,便通过微信向朱某转账了上万元的会员费,并同意了分成提议。起初钱女士偶尔购买朱某推荐的股票,有的获得了小额盈利,但随后钱女士发现行情不好时购买朱某推荐的股票均下跌,自己大量亏损。而当钱女士再次联系朱某时,朱某立即解散了微信群。钱女士此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而之前加入的微信股票交流群里除了自己外,其他的人都是朱某诈骗陷阱里的“托”。

提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相关的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人员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可通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防止上当受骗,要提高警惕,避免投资损失。


2019-12-03
“证券期货投资风险警示”案例一

王先生在浏览网页时看到股票场外配资的网页弹窗,弹窗内容显示“炒股神器,资金任意配,超低利息佣金,当天到账”,“与各大券商均有合作,可通过level-2查询下单情况”、“提供1-10倍的杠杆,盈利全归您,超额亏损算平台”。王先生一时心动点击弹窗链接登录“CH配资平台”,按照平台客服人员的提示注册成为会员,绑定银行卡后在平台内开始充值申请配资。其中,王先生充值的款项部分作为给配资平台的保证金,在配资操作前还支付了以“预存管理费”名义支付的配资利息。最初,王先生使用该平台获得了小额盈利,但平台提示要充值大额资金后才能提现。只要王先生每次申请提现,平台都会要求王先生追加资金。后来,王先生在平台上操作的股票达到了平台设定的平仓线,因王先生未能追加保证金,平台做了自动平仓。同时,由于王先生在平台开户,配资时只能使用平台提供的软件,其根本无法在其它任何券商交易软件上查询到自己的交易记录,这才发现自己陷入了“虚拟盘”诈骗。

提示:所谓“虚拟盘”是指投资者在各类配资平台上进行的股票交易都没有真实对接到券商系统,而只是投资者和配资公司互为对手盘,投资者赚得越多,则配资公司就亏得越多。平台上显示盈利较多时,配资公司会设置网页提示投资者注册账户无法登录或平台网址无法打开等情形使投资者无法提现。这类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应当在合法审批设立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